李同建律师亲办案例
旅游者的权利保护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5
浏览量:929
旅游者的权利保护
——14项权利帮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也可以及时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投诉。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还可以到双方都认可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特别是当地旅游协会或旅行社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四、旅游者与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以约定纠纷处理的方式,比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
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组团社和接待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六、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组团社与接待社向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组团社、接待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从组团社和接待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七、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和《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游者对旅行社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划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其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其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给旅游者造成损害,旅行社对旅游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旅行社的请求,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旅行社怠于请求的,旅游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为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单独向分社请求赔偿,也可以单独向旅行社请求赔偿,还可以请求旅行社与其分社连带赔偿。在案件执行时,旅游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分社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足部分再执行旅行社的财产;旅游者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旅行社财产。
十一、如果旅行社与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性质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直接向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人索赔。
十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书面委托旅行社代为处理境内外索赔事宜,也可以委托旅行社代为处理境内诉讼、仲裁等法律许可的纠纷。
十三,旅游服务履行辅助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四、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以上内容由李同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同建律师咨询。
李同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好评数6
石家庄市休门街91号石门商务中心C座3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同建
  • 执业律所: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1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休门街91号石门商务中心C座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