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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经营”勿与风险同行
来源:朱朝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0
浏览量:1264

“异地经营”勿与风险同行

企业“异地经营”现象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异地经营”的原因各种各样,有的企业是为获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而“虚拟注册”,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某些享有税收优惠等特殊政策的地区或园区,企业名义上在这些地方注册,实际上没有也根本不想去这些地方办公;有的是因为办公地点没有产权证或者不符合公司注册地要求;有的是因为面临地方政府的刁难和拖延,而不得不异地办公,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那些要跨辖区迁址的纳税情况良好的的企业身上;当然也有很多是因为缺少法律风险意识,认为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太麻烦,耗时耗力,觉得“异地经营”现象司空见惯,不会有什么风险。而实际上,“异地经营”的背后蕴藏着很多的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不利后果。企业需要认清“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所在,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什么是“异地经营”

本文所指“异地经营”就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企业不在工商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地点办公,而另行设点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动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注册地址是企业工商登记的主要事项之一,相关的变更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必然构成违规。由此可以明确,“异地经营”属于“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异地经营”有风险

很多企业为了某种方便而“异地经营”,殊不知异地经营其实暗藏诸多风险。

    1.“异地经营”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一旦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可能面临警告罚款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

很多人对于“异地经营”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被查到的概率较小,需要注意的是,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上线后,尤其是2014年10月1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此类违法查处的案件可能会增多,因为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均在企业公示信息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于法律规定的信息公示要求,那些“异地经营”的企业在履行方面可能会遇到麻烦,提交的公示信息要么是虚假的,要么将可能与企业登记地址不能对应。可以预见,对于工商管理机关来说,对“异地经营”行为的辨识将更为方便和快捷,查处的力度自然会加强。

2.“异地经营”行为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企业还会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有些企业忽视“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有一部分原因是觉得行政处罚的威慑力不大,认为就是几万元的事。殊不知,行政处罚事小,企业可能因此面临诸多的未知风险。

举例来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给付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如果住所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合同对方的当事人往往会据此抗辩而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交货等义务,由此导致企业的经营损失(《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除此之外,因为“异地经营”,企业还会因此而招致类似的很多“抗辩”或“攻击”,如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地点”的解约风险,因为企业无法联络而导致的违约风险等等,“异地经营”始终会是企业被攻击的“软肋”所在。

3.因为“异地经营”,有时候企业甚至会丧失诉讼中的抗辩机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无约定管辖情况下,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一旦法院的文书送达到工商登记地址,企业常常会因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如被物业签收公告送达等等),经由法庭缺席判决而承担败诉风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此外,一旦遇到法律纠纷,“异地经营”的企业往往在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上处于不利局面。以合同纠纷为例,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无管辖权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在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时候就会产生争议,“异地经营”者可能因此丧失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管辖权选择。有时为了一个非常简单的纠纷,也要为管辖权问题进行几个来回的诉讼。

如何化风险于无形          

综上所述,“异地经营”不仅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且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违规行为,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并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基于此,我们建议如下:

1.正在进行“异地经营”的企业,应尽快变更注册登记地址或另行登记备案,将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对于即将或者打算在住所地外增设经营地点开展业务的企业,应在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以避免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对于企业确实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异地经营”的,或者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允许“异地经营”的,企业应在其注册所在地派驻专门的联络人;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明确履行地点,尽最大可能规避合同履行风险诉讼缺席风险等等。

3.在经营过程中,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注意明确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应当注明合同各方的联系方式争议的管辖等内容,尽最大可能规避合同履行风险及诉讼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异地经营”在各地工商机关的查处中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并不一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368号)》规定:只为企业内部提供产品和劳务,没有对外经营活动的,不需要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由此可见,法律禁止的“异地经营”是“异地设点经营”行为,“设点”与“经营”是两个并列的要件。企业可以在注册地外的任何地方进行经营,只要不“设点”就不需要进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企业可以在注册地外的地方“设点”,但不能“对外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在不得不“异地设点”的特殊情况下,如何进行机构及人员的安排就需要慎重考虑,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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