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安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对一起新生儿败血症并发脑瘫被推定过错判令赔偿案的思考
来源:张荣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7
浏览量:519

   本案从医疗过程方面难以找出医院的过错,患儿出生后患“新生儿败血症”并发“高疸红素血症”-“核黄疸”-“缺血缺氧性脑病”等诊断清楚。但由于几年前的一次失火烧毁了本案的病历,至使患者家属在九年后将医院告上了被告席,由于举证不能医院被判赔偿399792元,教训是沉痛的。
   一、案情简介
   1996年1月22日20点10分,产妇苑某在×县医院住院分娩时发生难产,×县医院医生给予外阴侧切和胎头吸引器催产,产出男婴一名(即原告赵×)。出生后无呼吸,医生立即给予拍背发出哭声呼吸恢复。新生儿阿氏评分6分。24日出院回家。26日发现婴儿全身发黄,拒乳嗜睡,于1月30日、2月24日两次入住河北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并高疸红素血症、缺氧缺血性脑病。1999年9月20日至10月5日又在河北省海联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及用药不详。
   2001年12月29日中午12点30分,县医院西排平房突然起火,急报119县公安局消防车到位扑救,最终烧毁房屋11间及部分病历,包括赵×在县医院出生时的病历,县公安局为此出具了证明。
   2004年8月8日,赵×父母到县残联为赵×办理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脑瘫”。2005年6月30日赵×父亲在县人民法院以医疗侵权起诉县医院,12月27日申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终止,理由是:①医方无赵×之母在医方分娩时的病历资料。②患方无赵ד脑瘫”的诊断资料。2006年7月3日县法院以过错推定判决判令县医院赔偿原告各种费用440452元。县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赔偿数额399792元。县医院败诉。
   二、对本案的两点分析意见
  (一)外院病历记载的并发症问题。本案原告在县医院出生时的病历被火烧毁,经历为:出生后第二天回家,第八天转到河北省职工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该院的诊断是 “新生儿败血症并发高胆红素血症和新生儿缺血性脑病”。对于这一诊断,多家儿科教材阐明:新生儿败血症可以并发高胆红素血症,高胆红素血症到一定程度可以出现核黄胆,使脑细胞黄染而失去慑取氧和能量的能力,发生缺氧性脑病,最后可以形成脑瘫。本案合乎规律地发生了。很清楚,本案是一起连锁并发症,而且这些并发症都是现代医学不可避免的。当然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假如本案中的县医院有当年分娩时的病历,能够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话,应当说较容易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可见医疗机构保存、保管好病历不仅是科研所需,也是医疗机构维权的重要资料。
   (二)有争议的诉讼时效。本案属于1996年1月22日发生的医疗行为,原告代理人在2005年6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跨度达9年半的时间,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受到伤害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原告代理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成为本案的焦点。原告代理人认为:从2004年8月8日被中国残联确定为一级残疾,残疾类别为脑瘫,此后多方咨询医学专家得知原告的身体损害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级法院对此观点予以认定。稍加分析不难看出,2004年8月8日的残联证书只是注明了残疾等级一级,残疾类别“脑瘫”,证书以及新材料并没有关于脑瘫与医院接生有关的内容,与1996年2月份河北省职工医学院的诊断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办理残疾证的材料都是早年在就诊医院的病历。应当说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病情的起因、结果除残疾级别外早已知道,怠于行使权利时间较长。被告在两审诉讼中一直坚持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未被两级法院采纳。也是县法院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之一。至今一直是探讨不休的话题。


以上内容由张荣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荣安律师咨询。
张荣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755好评数2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