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劳动者是否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既然,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是否每个单位都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知,各个单位均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有人不经要问,如果要缴纳工伤保险,是不是意味着也要缴纳养老、生育、医疗、失业保险?
其实不然,对此,我们并未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一个职工只有一个社保账户(除去之前的制度遗留问题),并且这个账户是用身份证芯片刷的,与身份证上信息一致。一个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但是一旦建立了社保账户,第二个单位就无法为劳动者再缴纳社保了。并且,不可能出现两个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往一个社保账户中缴纳费用的。
所以如何解决制度层面与实际操作工程中的矛盾还需立法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避免一个好的制度成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