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桥律师亲办案例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黄正桥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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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院一般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子女,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子女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子女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子女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虽然房子子女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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