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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在公房内无常住户口,可以享受动迁安置吗?
来源:黄正桥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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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 
   (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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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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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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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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