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亮律师亲办案例
债权让与在诉讼中的运用
来源:李成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浏览量:245

A希望代理销售B公司的产品,但是销售该产品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A又不具有相应的资质。A在这种情况下找到具有资质的C公司,以C公司的名义和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A按照B公司的要求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现在合作结束,B公司拒绝偿还10万元保证金,A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10万元保证金,法院以A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予受理。C公司因和B公司有其他的业务往来,也不愿以自己的名义向B公司主张权利。A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C公司可以和A签订“债权让与协议”,将其和B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的债权转让给A。这样A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向B公司主张权利了。

当事人在签订“债权让与协议”时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呢?

一、不能进行债权让与的债权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这类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如具有人身性质的抚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当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

二、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让与生效的必备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款规定对债权让与生效要件采取了通知主义,即债权让与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必备要件,不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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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成亮
  • 执业律所: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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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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