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锋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王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3
浏览量:1323

一、没有借条怎样起诉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原告应首先证明借贷双方签订过借款合同,包括书面的借款合同和口头的借款合同。书面的借款合同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借条。其次,还要证明出借人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原告仅仅有一张借条,被告否认收到借款的话,就需要原告举证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法院很有可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例如,现有张三打给李四的借条一张,借条上仅写明今张三借李四20万元现金,借款人张三。像这种大额的借条,如果原告仅仅凭借一张借条去法院起诉,如果原告一方确实不能证明将借款交给被告的话,原告很可能败诉。如果原被告存在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通过基础的法律关系打了一张借条,比如原被告双方因买卖合同、工程施工等法律关系,一方给另外一方出具了借条,法院会根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不按照借款法律关系审理。

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给其写借条。但是一旦借款人还不起款,出借人想要起诉则需要面临较大的麻烦。虽然合同法上也确定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效力,但由于口头形式的合同中合同要素不易确定,容易改变。在起诉前,出借人尽量为借款人录音。录音时务必体现出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并且让借款人亲口承认借款的金额、期限、利息、借款用途等内容,录音内容中的借款金额要具体明确。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一份完整的借条应该包括哪些信息

因借条记载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而发生的纠纷较多。一旦借条约定不规范,容易给出借人起诉时造成很大的麻烦。

借条最容易遗漏的第一个信息就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很多借款人仅在借条上写了姓名,但一到起诉时才得知这个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如果借款人因债务较多而失踪的话,如果没有借款人的准确姓名及身份证号,法院对借款人进行公告送达及写判决书甚至执行都存在麻烦。因而,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务必填上身份证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最好,索要借款人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借条容易遗漏的第二个信息就是借款的交付方式。在借条上如果加上借款的交付方式,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才算生效。借款交付方式无非有两种,一是现金形式交付,另外一种是银行转账的形式。通常,几万元的金额采用现金形式交付,并且在借条上明确写明现金已经收到,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请求。但如果金额过大,并且大大超出了出借人的经济能力,法院则会审查该笔借款到底有没有交付,如果出借人没有拿出让法官足够信服的证据,法院有可能判出借人败诉。如果在借条上写明,“该笔借款在某年某月某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至借款人的账户”,这样法院就会确信借款人已经收到该笔借款,进而判出借人胜诉。

借条容易遗漏的第三个信息就是有关利息的约定。因为2015年出台了新的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很多出借人以为约定利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不敢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如果双方没有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出借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根据2015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借条上最高可以写多少的利息呢?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可以在借条上写明的利息最高可以为月息3分。但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支持的利息为月息2分,即年息24%。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2分不到3分,那么交付的利息就法律不再追究。但是,如果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超过了3分,那么借款人有权利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3分的利息部分。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禁止在经济往来中的高利贷。

借条容易遗漏的第四个信息就是归还期限。《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可见,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这在某种程度上反而对出借人有利,因为这样几乎不会产生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到期后的两年内积极起诉到法院,否则,出借人可能面临着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很可能判决出借人败诉。

三、仅有一张借条能否胜诉

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合同成立后需要交付标的物才生效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法院不仅调查出借人与借款人有没有建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且还要调查该笔借款有没有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实践中,有很多出借人只拿着一张借条来律师事务所咨询,我们都会接着询问出借人借款是通过什么方式交付的,是现金形式还是银行转账,抑或在借款人那里刷自己的信用卡支付借款等。在借款案件中,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是用现金形式交付的借款。因为,一旦出借人与借款人产生法律纠纷后起诉到法院,如果借款人作为被告找到律师很可能会提出借款并没有实际交付这一法律观点,现实中我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特别是金额比较大的借条,比如超过10万元的借条,仅仅有一张借条,证据显得比较单薄,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同时也没有足够的理由让法官相信该笔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这就需要出借人寻找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对借款人进行通话录音,或者与借款人进行短信聊天、qq聊天等能取得对方承认借款收到的证据。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还能经常遇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张借条的情况,并且这些借条往往是在比较相近的几个月之内连续发生的。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也相信这些款确实已经交付给借款人了。但是,审判实务中被告往往会答辩有一部分借条已经还款,只是忘记把借条要回来。虽然这在律师看来往往是狡辩,但有些法官确实也采信这样的观点。这就要求,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两张以上借条,需要出借人与借款人进行一次对账总结,打一张总的借条,把原来所欠的款都放到一张总的借条上。这样做能尽量避免风险。

四、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与逾期利息该怎么约定才有法律效力

 

 

 

 

 

 

 

 

 

 

 

 

 

 

 

 

五、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就不可以主张任何利息吗

六、应该怎样选择保证人

七、保证期间怎么约定才最有利

八、借款时怎样办理房产抵押

九、为什么一般起诉借款人的夫妻二人

十、怎样让借款人的配偶也一起还钱

十一、借款尽量避免陷入集资类犯罪

十二、怎样选择起诉法院

十三、怎样防止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由王建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建锋律师咨询。
王建锋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48好评数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高新区吴泰闸路杨桥三角绿地万丽富德广场1816房间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锋
  • 执业律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9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高新区吴泰闸路杨桥三角绿地万丽富德广场1816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