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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隐藏财产真的可以净身出户?
来源:陈世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量:653



离婚,转移隐藏财产真的可以净身出户?


      近日,最高以“法发 〔2016〕311号”文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尤其是第66号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有媒体以“最高法发布案例: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为题进行跟进报道。甚至有人将此指导性案例与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结合起来,认为是最高法对“宝马案”的间接回应。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不过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可见,“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不过是早已有之的明文规定。



      如果离婚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若有证据能够证明如上情节,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对上述实施一方就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财产。

     作者认为,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的财产,行为比较恶劣,手段比较卑鄙,违反了诚信原则,是不宜提倡的行为,放纵或无视这种行为,将会助长不正之风。任何人都不能从违法行为获利,对于有上述行为且主观恶性比较大的,应当不分隐藏转移的财产,对其变卖毁损的财产应全额补偿,对于伪造的债务,应以债务数额为参照确定少分的财产。对于其他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少分。只有当违法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的时候,人们才往往不会冒险以身试法,不会选择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方式方法,也就不会想着去隐藏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



如果离婚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则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发现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经过两年不起诉即丧失诉讼权利。


从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中,并没有判决净 身出户

本案当事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该笔款项数额巨大,对于款项去向,雷某某应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基本证据予以证实。无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偿还债务,均应举证证明基本事实的存在,以排除隐藏转移财产的合理怀疑。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处理重大财产时,应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宋某某对雷某某处分195000元的行为并不知情,更无授权。雷某某开始解释称该笔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改口称该款项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既没有提供相关的消费凭证,也没有提供任何债务凭证。并且雷某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对款项的去向始终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未能排除合理怀疑。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足以认定雷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雷某某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是195000元,如果是正常分割,原则上是各分得一半,但是因为存在隐藏转移行为,酌定雷某某应少分转移的财产,雷某某分得75000元,宋某某分得12万元,因为财产已经转移,则应由雷某某补偿支付宋某某12万元。大约是将64%左右的该账户内的钱款判给了无过错方即男方,而不是全部判归无过错方。
在于,审判实践中对于转移财产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大多数只是判决略微少分略加惩罚,真正判决“净身出户”的几乎没有。现实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都是背着另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但在诉讼过程中,却需要另一方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举证不能,那么一方转移的财产就不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诚信抱有恶意的一方反而能轻易获利。《婚姻法》立法时正是考虑到了一方转移财产给对方造成的举证困难和利益损害,才规定了“少分或不分”这一惩罚性分配机制。
因此, “离婚转移财产 可判净身出户”没有,但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却不是这样判的,最高院的判例是“多分”“少分”问题,而不是“不分”“净身”问题。

        我个人认为,即使离婚案件中,配偶一方确实存在转移隐匿的过错,但法院也极少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主要原因是,在离婚案件中,要全局综合处理,即要考虑过错,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即要考虑现在的财产分割,又要考虑未来当事人的生活客观需要。除非极个别案件不判决一方“净身出户”,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比如,过错方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等),才可能考虑让过错方“净身出户”,否则,会本着“过当其罚”的公平神,对过错方适当少分,就如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对雷某某的判决。

正确理解离婚纠纷中最高院的司法案例指导功能及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往往结合时下的社会热点和审判中的争议焦点,直接体现了最高的价值取向,对各级法 院的审判工作均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照作用,这个步子还可以迈得更大些。这个案例只是在鼓励各级法 院可以勇敢的判决“少分”,尚未激活“不分”的条文规定,在力度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期待最高法早日发布“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净身出户”的指导性案例,这样的案例更需要最高法的背书和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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