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律师亲办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可以一并确定雇主与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1
浏览量:1808

【案情】

A公司与杨某约定将其承建的名都项目工地上的废弃建筑木料出售给杨某。2014922日,雷某与其他两名工友受杨某雇佣前往A公司承建的工地搬运废弃建筑木料。A公司的工人先将废旧木料码好,并用塔吊将成捆的木料吊上杨某的货车上,雷某与其他两名工友负责在货车上将木料卸到车厢内。装卸过程中因工地塔吊操作不当,雷某从货车车头上摔下受伤。雷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雷某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属九级、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故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及杨某赔偿各项损失207909.4元并要求确定各自责任份额。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能否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要求一并确定雇主与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应确定雇主与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本案雷某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作为雇主的的杨某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从法律文义解释的角度,二者只能选择其一。法院应当向雷某进行释明,如原告坚持不作选择,法院应驳回雷某对A公司的诉求请求。雇主杨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A公司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应确定雇主与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为了更好的实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原则。因本案雷某及杨某同时请求一并划分杨某与A 公司之间的承担责任的份额,法院为了减少诉累,应从公平效率的角度,根据杨某及A公司的过错大小一并确定其责任份额。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雇员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赋予雇员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且未禁止其同时起诉雇主和有过错的第三人,民法中法不禁止即为允许,此类案件中,雇员为了确保能最终得到赔偿款项,往往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雇主为了减轻己方责任,往往也积极要求一并确定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有过错的第三人为了拖延诉讼、逃避责任,则往往不同意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一并确定己方责任份额。虽然该类案件中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合同关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法律关系。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且目的相同,均是对伤亡结果进行损害赔偿;且法律并不禁止雇员同时向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在此类案件中一并确定雇主和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并无不当。

二、确定雇主与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而本条并未规定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有过错的雇主追偿。就本案而言,如果判决杨某与A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际执行的是有过错的第三人即A公司,那么A公司承担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份额后,对超出部分亦无法律依据再向雇主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导致其权益无法救济,严重违反公平的基本原则。

三、确定雇主与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体现效率原则。

因本案雷某及杨某同时请求一并划分杨某与A 公司的间的责任份额,法院为了减少诉累,应从公平角度,根据杨某及A公司的过错大小一并确定其责任份额。这样既保证了雷某的损害权益,又有利于分清雇主与有过错第三人的责任份额,避免雇主与有过错第三人再次起诉向有责对方追偿,增加诉累,特别是在法院案件激增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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