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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债务转移和还款义务的认定
来源:郭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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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成立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也叫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同一性而依合同将债务转移的现象,原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债务,受让人作为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债务的转移需先有债务人和债务受让人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再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能有效发生。无论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由于发生的效果关涉各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故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

在本案中,借款协议书上只有甲方苏某(债权人)和乙方双河煤业公司(“债务受让人”)双方当事人,虽有夏某的签名,但其身份是乙方代表,并不代表作为债务人的夏某郑某和左某,因而该协议缺少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意思表示。虽然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由债权人和第三人缔结的债务转移合同,尽管债务人没有参与,但因该合同对其而言是纯获利,应适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相关理论予以认可。姑且不论该观点是否合理,亦不论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是否应作出此种解释。即使接受该观点,借款协议上约定的“甲方(苏某)自愿将乙方(特指夏某郑某左某三人)应支付给甲方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转借给乙方(双河煤业公司)”的内容只能理解为原告愿意借款给被告双河煤业公司,并不能认为“债务受让人”被告双河煤业公司明确表示承担该股权转让款的债务,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与夏某等债务人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虽有债权人的同意,但缺乏债务人债务受让人的明示,债务转移从根本上不能成立。

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但后履行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借款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但贷款人应当先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且被告双河煤业公司财务人员段某通过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不能证明系被告公司的行为,进而也不能达到原告欲反证被告双河煤业公司认可该笔债务的效果。因此,被告作为该借款合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履行要求。

事实上,本案中的原告将债务转移和民间借贷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而本案实际上就是一个借款合同纠纷。初看案件可能被重重法律关系所迷惑,但通过抽丝剥茧层层分析就会发现,原告向被告要求还款缺乏法律和事实的有力支撑,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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