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珍律师亲办案例
名誉权的保护
来源:崔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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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员: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接受A的委托,指派我为AB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B以他人发帖子为由,自行和委托他人找A谈话,通过自己的职务之便,利用各个会议、横幅、大字报等形式,其中谈话中明确指出发帖子人为A并且逼迫A承认,各个会议中提到职务、写作能力、单独要求A提供通话记录的要求,让大家以排除法的方式锁定目标,结合大字报、横幅的手段有矛头、有指向性的捏造事实公然侮辱A,丑化A形象,对A的名誉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使得单位同事、退休同事、职工家属对A议论纷纷,给A造成了难以修复的痛苦。

A提供的证据一录音中可以显示,B在双方谈话中指认“一定是你”具有非常明确的指控,各个会议中通过目标锁定的指向性(高层、职务、写作能力、要求A单独出具通话记录)的手法。

B自己提供证据七“20XXXXX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谈话内容第5点“大家对你的怀疑,第一不要放在心上,第二这也和你本身的一些举止行为和做法有关”,若不是B具有非常明确性的锁定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大家”如何怀疑A?其它证据也能表明在以讨论“帖子侵权”事由的各项董事会、支部书记联合会等A应当参与的会议,B不通知、单独排除A

综上所述,B以他人发帖子为由,通过自己的职务之便,而不是职务行为,有故意性、针对性、公然性、侮辱性,造成单位同事、退休同事、职工家属对A议论纷纷,丑化A形象,给A的名誉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导致A精神上的极度屈辱和痛苦,构成侵犯A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A的各项诉讼请求。

                                   代理人:崔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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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珍
  • 执业律所: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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