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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中的匠与师
来源:杨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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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中的匠与师

 杨东升律师

“匠”字的本义就是木工,亦称“木匠”,如:“匠石运斤成风。”(《庄子·徐无鬼》)也就是说:一位姓石的木匠抡起斧头一阵风。到了后来,具有专门技术的人都可以称为“匠”,如《韩非子·定法》:“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同“剂”)药。”大意是:那些匠人都是手巧的人,而医生能够配药才行。“能工巧匠”意指有专门技术之人。

韩愈《师说》写道: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

从词的感情色彩来看,“匠”与“师”都应该是褒义词。发展到当下,导师牧师律师等各行各业的“师“随处可见,而木匠石匠花匠等渐趋消失,可见现代人大多乐于为师,耻于为匠。师的形象高大上,匠却低人几等。记得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及后来离校之际,学院老师谆谆诲:毕业后工作了,不要沦为法律的工匠。悲哉,老师瞧不起工匠。

在职业共同体中,法律人包括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从职业角度而言,法学育工作者有别于上述人群,但其工作语言工作内容与公律是共同的,都以法律为载体,所以我们所说的法律人将其囊括进来,为了方便,我们简称其为学者。

我们要承认,学者首先是老师,传道授业解惑,公检法律的法律知识直接来源于老师学者。毫无疑问,我们应该尊重老师学者,是他们把公检法律带入法律之门。学者主要从事法学理论探索学术研究,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非常丰富,用学富五车,也不为过。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的法律漂洋过海输送到日本,通过日本,辗转来到中国。大陆法系不可谓不精致全面博大精深,但传到中国后,中国学者加以研习并与中国国情进行嫁接改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渐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就完美无瑕无缝对接呢?略举两例:我国《公司法》中监事制度源于德国公司法,几乎是照搬,在德国监事及监事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国学者根据国情,怕仅有这一制度不够,于是吸取了美国公司法中的独立懂事制度。可谓兼容并蓄用心良苦。所以,在中国公司法中就形成了监事会与独立懂事对大股东及高管的双重监督制度。结果怎么样呢?这些年,人们都看到了:监事不监事懂事不独立独立不懂事。再如:陪审团制度美国审判制度的重要部分,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颇具特色,其是否源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敢这么说。但两者的意旨是相通的:查明事实,公证裁判。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实际效果怎么样?人们戏谑:陪的不审审的不陪。这些多是学者的工作成果,学者的工作可以概括为:理论研究传播知识辅助修法。

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基本不生产理论,主要是把从法学院里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解决纠纷解决问题。学者为师,那公检法律更符合匠的特点。然而,公安检察官法官律师从来都不称自己为匠,尤为显眼是律师“,非要套用“师”, 名不副实,却不甘为“匠”。受人之托,打一个官司,解决的是具体问题,没有那么高大上,没有那么博大精深,称为“匠”又如何?广东有个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就是良匠律师事务所,乐于为匠,为之点赞。律师不是不需要高深的理论,而是更需要有脚踏实地的精神,理论再先进,不能解决问题,那也是花瓶。律师直接面对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质工作,当事人的问题解决了,权利维护了,他就为你点赞。解决不了问题维护不了权益,理论再精深,讲述再优美,也是瞎子点灯,送法下乡那是选错了对象。

公检法的工作,虽然立场角度有些差别,但本质上,也是法律实务工作者,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以达平息诉讼定纷止争和谐社会之目标。法律的运用问题的解决与木匠石匠花匠一样需要技巧,还需要智慧,这不是法律材中能直接照搬照用。

公检法律面对的是个案,解决的是具体问题,需要的是技巧,更符合“匠”的特点。借用一个非常时尚的词语来说,“接地气”“很落地”。绝非粗俗下里巴人。

学者为师,传道授业解惑,应受尊重。但师者,也并非均为高雅之士阳春白雪。我们在此讨论的是工作的性质,还不包含道德品格因素。

师也不高匠一等,仅为分工的差异。社会其实需要更多的匠,脚踏实地工作,而非人人为师周游列国传经布道。

不称律“师”,就叫律“匠”,那又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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