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荣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有效吗?
来源:陈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30
浏览量:657

文章来源:法律快车

劳动者入职时候,声明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那么他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1签订放弃参加社保的协议无效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属强制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变更转移或免除。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提示: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由于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如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者无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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