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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时间限制
来源:周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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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过程中的时间限制,法律用语叫“期间”或“期日”,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耽误了,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时间,要谨慎对待,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分为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另一部分由法院进行明确。

      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例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期间以时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期。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例如,星期六劳动节国庆春节等,但像妇女节师节等专为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不包括在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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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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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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