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过程中的时间限制,法律用语叫“期间”或“期日”,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这些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耽误了,会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时间,要谨慎对待,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的时间限制分为法定期间和法院指定期间两种,也就是说期间一部分由法律直接进行明确;另一部分由法院进行明确。
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例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期。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例如,星期六、日、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不包括在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