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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股权挂牌业务规则
来源:杜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7
浏览量:2445

齐鲁股权交易中心

精选板股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齐鲁股交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股权、债权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品种的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实行自律性管理,并接受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齐鲁股交中心精选板挂牌,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齐鲁股交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七条 精选板挂牌公司应遵守齐鲁股交中心关于挂牌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业务规则。

第二章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条 申请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二节  财务指标

第十三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精选板,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二)战略投资者以股权形式投入拟挂牌公司的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

(三)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且持续盈利,或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四)高新技术企业。

(五)战略新兴行业、新商业模式、科技创新型中的优势企业。

(六)拥有核心技术企业(其中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转化为产品成果)

符合(四)、(五)、(六)项要求的企业存续期应满12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申请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规范运作及公司治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主营业务突出,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资产相对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相对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申请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了解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且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节  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 报告期内,申请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对其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申请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三章 挂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私募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如有募资意向和需求,可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增发。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齐鲁股交中心业务规则要求制作挂牌申报材料,由推荐机构报送齐鲁股交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 特定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挂牌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关于挂牌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齐鲁股交中心负责受理和组织股权挂牌申请业务。

第二十九条 齐鲁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申请的,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核准××公司股权挂牌的函》,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市政府金融主管部门。

在核发挂牌核准文件前,齐鲁股交中心应将挂牌材料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股权挂牌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股权挂牌核准后至正式挂牌前,发生重大不利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挂牌的,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齐鲁股交中心,同时披露信息。影响挂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荐机构”是指经齐鲁股交中心登记备案,从事齐鲁股交中心推荐业务、经纪业务和私募债券等业务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符合齐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齐鲁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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