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执业过程中多次被咨询中问到此问题,本来是很简单的法律问题,因为劳动者、HR把法条孤立来看就成为了他们心中过不去的坎,没得到律师的答案前心中永远不踏实,为了彻底答疑解惑,今天在此做个总结,如有片面处,望专业人士勿喷。
多数劳动者、企业主及HR片面的认为经济补偿金都有年限限制的根源源于以下三条法律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处三条规定均有前置程序,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3、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
下面对此三种情形逐个分析:
1、2情形属于2008年1月1日前协商一致解除和不能胜任解除的限制,3是在2008年以后超过社平三倍才有12个月的限制,换言之2008年以后有年限限制的情形只有超过社平工资三倍。截至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未12年,故实务中还不能遇到此情形。1、2两种情形只存在与工作在2008年之前情形中。实务中遇到跨越2008年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
希望本文能够解决劳动者的疑问,如仍有不明处请联系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