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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出重锤,严惩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戴岩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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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出重锤,严惩失信被执行人


导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评先受奖从业“处处受限”。


意见规定11类37项惩戒措施

意见提出,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与信息的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建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名单的纳入制度,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明确风险提示与救济失信名单退出惩戒措施解除以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明确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

意见同时提出,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连出十一重拳,加强联合惩戒

1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2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3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5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6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7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8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10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11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1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2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3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4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六大举措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
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

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

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
惩戒措施解除
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
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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