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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谎称保险事故原因是否影响理赔?
来源:王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浏览量:720

投保人谎称保险事故原因是否影响理赔?

案例事实

马某为其家庭自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分别为机动车损失险和车上人员险。后马某的丈夫魏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马某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表示,保险车辆由东向西行使与顺行的卡车发生刮蹭,致使保险车辆受损,但是卡车在发生碰撞后逃离了现场,马某不知道卡车的车牌号码,也不知道卡车哪个部位受损,魏某在事故中腿部受伤。然而,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驾驶保险车辆沿北向南行驶下立交桥时,撞上隔离护栏致使魏某受伤。魏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到医院治疗,共花费治疗费用1256.5元。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定损为54083元。马某对保险车辆进行修理,花费修理费65000元。马某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马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理由和实际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完全不符。于是,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77504元,赔偿魏某医疗费1256.5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马某72260元;2驳回马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单方事故还是双方事故,其性质均为“碰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如果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者保险事故虽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符合法律或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情形。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明上述情形存在,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优势原则”,虽然马某对于事故的证明存在诸多疑点,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仍然占有优势。另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其向车上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魏某为马某丈夫,并不存在马某向魏某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因此,保险公司对魏某的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王铎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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