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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劳动者的影响
来源:马宏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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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但很多劳动者对其中的变化还不是很明了,经常会出差这个或那样的困惑,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介绍修改后的《工伤条例》对劳动者自身利益的影响。
  一、关于工伤的认定范围。
有人说,修改后的工伤规定对在上下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范围更广了。其实不然,初看是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些类型事故,但也增加了一点,那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也是说,如果发生上述事故,若是劳动者本人的主要责任,不但从肇事方得不到赔偿,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前的工伤规定没有责任划分这一部分。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新的工伤认定范围更广。
二、关于工伤申请的期间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时间规定更科学更简短。
现对工伤申请的认定期间为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六十日。
三、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将许多原由企业承担的费用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从而更大力度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的费用在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还没有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发生相关的费用由谁承担?答案很简单,由用人单位垫付,然后再由社保基金给付给用人单位。
四、工伤赔偿额增加。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这里的赔偿都是以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为基数,而这个工资即为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求用人单位足额缴纳社保保险,如果单位确实无法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应保留工资凭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修改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有一些其它不同,还有相关的配套解释也会因之改变,因篇幅有限,就不在此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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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宏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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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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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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