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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受害人户籍性质对保险人赔付的影响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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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受害人户籍性质对保险人赔付的影响

   【案情】
    2008年2月29日,王某驾驶轻型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宋某发生碰撞,造成宋某死亡。此次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宋某无责。经调解王某按城镇户口赔偿死者家属25万,王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按户籍性质计算死亡赔偿,与王某产生分歧,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被害人宋某虽是农业户口,但农业户口并非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应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消费水平综合确定其损失计算标准。由于死者虽是中山市农业户口,但中山市基本上已实现城乡一体化,城镇与农村居民的收入、消费水平差距不大,故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王某对受害人的宋某的赔偿按城镇标准计赔合情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评析】
    人生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虽然登记户籍为农业户口,但农业户口并非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由于广东省中山市基本上实现城乡一体化,城镇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及消费水平差距不大,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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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同建
  • 执业律所:
    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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