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俊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仲裁有时效,维权须及时
来源:方俊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18
浏览量:410

 

 

.引言

2007年是中国劳动保障立法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并即将实施.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也有望在近期出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急增, 拨动了中国社会的诸多神经,也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加.

在国家立法的引导之下,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地提高.作为律师的我对此深有体会.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过去一般只在拖欠工资、被解雇等事已既成的情况下劳动者才会咨询和委托律师.而近年来,劳动者未雨绸缪的意识明显增强:新的劳动法律的颁布,公司新的劳资规章制度的实施等,都会引起劳动者对切身利益的关注.

.仲裁和诉讼的时效限制

就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的法律解决途径而言,最有效的两种途径当属仲裁和诉讼.然而,这两种法律制度有各有特色”:仲裁,法律规定了60日的时效限制.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诉讼,法律则规定了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不得起诉.

本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因错过了仲裁时效而失去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有的劳动者在争议发生两三年后才决定仲裁或诉讼维权,结果或被告知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申请和起诉.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对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涵义,以及对劳动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拖欠工资争议等问题做出解释,使60天的仲裁时效有了一定的宽限”.同时,某些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纪要第十一条)也对此作出了放宽性解释.但就目前而言,60日的仲裁时效这一限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切不可忽视.

.其他解决途径

1.协商;和解

劳动者能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并达成和解,当然是成本最低的解决途径.但是既为争议”,一般协商解决的空间不大.

2.调解

调解分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前者,一则由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形同虚设甚至根本就无此机构存在,二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用人单位乃同一个鼻孔出气”,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意义不大.后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前提仍然是要在60日的仲裁时效之内.

3.举报;投诉

劳动争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但实践证明,举报和投诉的收效存在不确定性,并有耽误仲裁时效的嫌疑.

.结论

我国劳动立法的趋势是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审理案件对劳动者的倾向也更加明显,但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争议及时顺利解决,本律师在此仍要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仲裁有时效,维权须及时!

最后,祝广大劳动者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方俊律师

200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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