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明文规定的。别说不知道
来源:张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浏览量:331

对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可能都无法全面的把握,因为财产本身种类繁杂,包括有体物智力成果以及一些债权利益等。本文系统全面归纳和总结了婚姻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实务中廓清这个问题有很大帮助。

住房公积金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买断工龄款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

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所获奖牌奖金

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的财产。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依照《保险法》第21条第3款第60条第1第63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夫妻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18-123页。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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