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亲办案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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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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