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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来源:王永灵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2
浏览量:247

名义车主的责任

1.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车辆挂靠行为实质上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是否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利益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法院倾向于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

下列情形下,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扔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扔出借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首先要考虑是否有合同关系,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视为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其次,驾驶人是否尽到了安全的注意义务。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持优待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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