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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来源:李映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0
浏览量:76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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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映江
  • 执业律所:
    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4*********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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