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审判长: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投资发展(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朱娅娟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阅卷、调查和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其与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被告为香江生态丽景部分业主提供过房屋维修专项施工方案。可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被告处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所述入住一年内发现“房屋屋顶、墙壁等大面积存在严重渗水漏水现象”,向物业公司及被告反映情况更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通过现场勘验,其有水渍的墙面属于内墙,不应当会有渗水现象。且该墙体背面为热水器,故该部位如果渗水极有可能是热水器内部渗水造成。故,其本身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是在保修期内发生。该房在保修期限之外发生漏水或是渗水问题,其应当向原房主袁媛主张权利,而不是本案被告
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房屋现在存在渗水、漏水现象,但其也已过保修期。原告是于2013年5月从原房主袁*处购得该房,那么如果该房在保修期限之外发生漏水或是渗水问题,其应当向原房主袁媛主张权利,而不是本案被告。
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在保修内存在本案诉争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向原告反映,被告未能修复好。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基础已经丧失。况且,原告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中体恒律师事务所
朱娅娟律师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