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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之公司诉讼
来源:王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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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见诉讼案件攻略

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内部运行需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外部经营离不开债权债务人协作,围绕公司设立股权管理经营解散清算等事项涉及公司内外部各方利益,围绕这些事项产生的纠纷诉讼纷繁复杂,为确保公司稳定经营,并维护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以下结合公司法律法规及法务实践,就公司常见诉讼案件应对与各位做分享:

公司设立诉讼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身或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缔结合同,在公司成立或未成立的情况下,与合同相对人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发起人在履行设立公司职责过程中的侵权纠纷。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纠纷及应对如下:

 (一)发起人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的,则:

 1合同相对人直接起诉发起人,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成立后,如公司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实际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可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的,则:

 1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三)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债务纠纷

 1债权人可起诉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应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3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四)公司设立中的侵权纠纷

 1公司成立的,因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起诉公司。

 2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可起诉全体发起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股东出资诉讼

 股东出资是公司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公司信用的基石;如果股东出资不符合要求或者抽逃出资,将从根本上危及公司运营,进而危害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围绕股东出资产生的纠纷及应对如下: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诉请其向公司履行,同时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2公司债权人可诉请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

 但该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提出相同请求。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可以董事高管人员未尽忠诚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为由,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该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的,可同时要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其他股东出资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处置:

1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应按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认定。

(2)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以救济;如出资人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将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责任

(4)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之后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如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出资人将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的责任

 (5)以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责令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出资人在指定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同时,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6)以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出资人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要求出资人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7)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a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b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c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d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abc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诉请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逾期未补正的,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d项,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诉请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8)股份公司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诉请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二)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1股东抽逃出资情形: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应对:

1)认定: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应以该股东行为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

(2)时效: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其向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履行出资义务返还出资及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责任:a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同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得再提出相同请求。

 3例外: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如果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此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确认股权诉讼

    公司股权确认涉及股东身份及权益,实践中围绕股权确认产生的纠纷主要是股权取得后工商登记未办理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问题,其应对如下:

(一)因工商登记瑕疵办理引发的纠纷

1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可诉请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2诉请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股权归属发生争议,请求确认方应就以下事项举证: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处分行为的效力按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要求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1合同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有效。

    2投资权益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

    3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处分行为的效力按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如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5名义股东的出资责任:公司债权人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公司治理诉讼

    公司治理涉及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及高管人员的产生职权及运作,因公司治理产生的纠纷往往暗含公司股东之间的不和及由此导致的公司僵局,对公司稳健运行冲击最大,需要特别关注,有关公司治理的纠纷应对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纠纷

1公司股东(大)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大)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大)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限制有效

    6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该情形下,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可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股东知情权诉讼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3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股权回购纠纷

1下列情形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股东代位纠纷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东与董事高管纠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强制解散公司纠纷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经营管理困难与损害股东利益的认定情形: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股东不得以:(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6解散公司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清算纠纷

    清算是注销公司的必经程序,清算涉及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围绕公司财产分配及债务清偿利益,以下主要就解散清算中的纠纷处置做分享,破产清算日后再论:

    1自行清算情形:公司应当在如下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法院依股东诉请判决强制解散。

2债权人股东申请清算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该情形下,如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3清算组成员的更换: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4清算期间的诉讼行为能力: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债权人通知与公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债权核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7补充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可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不得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8清算方案确认: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诉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9清算瑕疵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诉请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诉请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诉请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诉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诉请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诉请其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为诉讼;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股东可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最后,就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合并分立公司增减资分配利润解散公司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我们正代理一起小股东诉外资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我们依法向公司住所地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后,对方提出股东之间在合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小股东诉请查询公司信息应依法申请仲裁,我们认为该案系股东诉公司,而非股东之间诉讼,不适用合资合同仲裁条款,且股东知情权诉讼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诉权;后续通过查询公司相关信息(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我们将视情况采取维护小股东利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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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锋
  • 执业律所: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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