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中被告宜多列勿漏列,在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下,尽可能查明事实并让有清偿能力人履行债务。
1、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4、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5、公司不能成立时发生债务的,列全体发起人为被告。
6、联营体负债,列联营各方为共同被告。
7、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8、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9、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10、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11、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12、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列雇主和雇员为共同被告。
1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列雇主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责任的,列发包人与全部各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的,列全部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委托合同中存在多名受托人的,列全部受托人为共同被告。
1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列机动车驾驶人与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注:大部分情况可按上述内容列被告,但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为宜,不可一味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