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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
来源:彭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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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程序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它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六)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条件下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以下几种: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必须接收这个要求;

(2)如果不先予执行,原告的生活或生产将受到严重影响;

(3)被告有能力满足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原告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怎样执行?

在离婚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往往还存在对外债务,那么针对这些问题该如何执行呢?

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一)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哪些情形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说明:

终结执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和特殊情况下的终结执行。前者是指法院执行员按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者是指执行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使执行工作永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因而以裁定的方式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后还可以恢复执行吗?

执行和解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就会出现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还可以恢复执行吗?

我国2013年1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和解后是否可以恢复执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的情况一般表现为: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自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诱骗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处置相关权利。同时,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包括当事人不履行和不依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两种情形。

另外,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话,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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