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青律师亲办案例
一桩离奇的房产被骗谜案调查
来源:蔡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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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桩离奇的房产被骗谜案调查

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欲想通过该房屋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才发现房屋已经被判决返还给原房主。原房主再以神速将房屋出售过户给第三方曾凡呈,第三方亦是通过神速将房屋抵押给远离外省的第三人,从一系列的迅速转移涉案房屋的离奇行为,让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

近日受害人湖北省武汉少剀投资咨有限公司向本报来信反映,其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的房屋,就莫名其妙地出现了上述情况,不但价值2000多万的房产不翼而飞,而且之前的债权也没有了。而武汉中院的两次判决更是让当事人感觉扑朔迷离,他们认为:武汉中院歪曲事实,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将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报记者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湖北武汉进行了实地采访调查。

事件缘由    原系团伙诈骗实施前期精心布局

记者见到受害人武汉**投资咨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鲁**,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13年8月5日,丁**和刘**一起找到鲁某,声称刘**拖欠其债务不能按期归还,导致自己也不能按期归还鲁某的欠款900万元及利息,但刘**名下有一套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三方可以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互相抵消债务,将刘**名下的房产过户给鲁某,鲁某支付741万元给华夏银行,为刘**名下的房产还清银行抵押,等丁**有钱了,再从鲁某手上收回房屋。考虑到再次过户需要交纳一笔过高的过户费用,丁**建议与鲁某成立一公司,将来丁**收回鲁某手上的房产,只需变更股东即可,这样就省下一大笔过户费。

由于丁祥系鲁某远房亲戚,鲁某对丁**的建议深信不疑,遂同意此建议。随后他们成立了**投资咨有限公司。

记者见到了鲁某与丁**在2013年8月5日签订了《债务调解协议》。该协议中显示,丁**欠鲁某900万元,丁**让鲁某再拿出700万元,连同利息合计1900万元作为鲁某的出资,丁祥占100万元的股份,但没有实际出资,仅是承担房屋过户费用,共同成立**投资咨有限公司,由鲁某指定其子占公司95%的股份,丁**指定其丈母娘邱**占5%的股份。

**公司的股东描述了当时的情况,由于丁**一再坚持让邱**担任武汉少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的地址也是丁祥的房产所在地的地址。考虑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均由鲁志龙负责保管,且系临时设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房产过户,也就同意丁祥的建议,根本没有想到是丁祥等人设的骗局第一步。

协议签订后,刘**丁**鲁某鲁某之子朱**荣伟(律师)房产中介业务员范**房产中介公司律师廖高红共八人多次商讨过户情况,确定过户相关事宜后,2013年8月5日刘**与**投资咨有限公司的大股东鲁某之子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记者见到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全部被划掉,合同第八条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后,进行物业交接。

2013年8月8日,刘**与**投资咨有限公司签订房管局要求的格式版本《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记者也注意到这份合同第三条关于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第四条约定收到全部房款后3日内,交付房屋。

2013年8月9日,**投资咨有限公司取得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1—3层003室面积为606.79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

貌似是一场风平浪尽的以房抵债的债务抵消交易,然而,却不知系团伙诈骗精心布下的骗局,而骗局的序幕也正在逐步的向下一步蔓延。

骗局呈现   房产离奇被法院缺席判决过户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2013年9月29日,刘**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以**投资咨有限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为由,申请对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大道98号武汉**进行查封。但案件保全案件联系卡上的被申请人**投资咨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是丁**指定的公司注册地址,联系人系邱**)。

2013年10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投资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3年10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 武汉中立保字第001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投资咨有限公司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临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11—3层003室房屋。

2013年10月16日,刘**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并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缺席审理。

2013年1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购房合同,**投资咨有限公司向刘**返还位于武昌区**街临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并承担200万的违约金。

2013年12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宣判笔录,邱凤清领取法院判决书,并在宣判笔录上签下“无议建(意见)”。

2014年1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120号及第00120—1号执行裁定,解封对**公司房产的查封,并裁定将该房屋返还给刘**。

2014年1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转给刘**。

2014年3月7日,**公司的房本被注销,房产产权转移到刘**名下。

2014年3月30日,刘**与曾**呈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到曾**名下。

2014年4月1日,曾**将房屋抵押给黄某,并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2014年4月3日,由于办理银行贷款事宜,发现**公司的房产被注销,这个时候才得知法院缺席审理的诉讼情况。

**投资咨有限公司的股东鲁某之子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鲁某向媒体反映:这起诉讼太离奇了,当知道事情真相后整个人都惊呆了。首先,作为这场诉讼中的大股东从来没有被法院通知到庭,而且法院案卷里面有**投资咨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资料上有很多地方都留存了公司大股东的联系方式,法院为何知道联系方式也不和他们联系;此外,虽然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了法定代表人邱**,但由于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均在公司大股东手里,法院没有收到**公司的应诉主体资料,邱**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个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纠纷,属于重大诉讼案件,武汉中院缺席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何不穷尽所有的联系方式后再缺席审理,而是贸然的快速缺席审理?第三,**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为何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送达回执,收到民事诉讼状和应诉通知书也不告知大股东?让公司丧失参加诉讼的权利?法院判决后,邱**根据丁**的指示,取得法院的判决书,并在宣判笔录上签下“无建议”,也不向公司大股东告知判决内容?明显的不正常;第四,邱**代表丁**的利益,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丁**也跟着遭受经济损失,而邱**根据丁**的指示,居然认为法院的判决无异议,心甘情愿将自己的财产拱手相让给他人,而且还没有异议,也不符合常理;第五,邱**)作为丁**股份的代持人,根据丁**的指示,完全一直都在配合刘**的起诉要求,而且也故意配合法院缺席审理,让刘**起诉的案件丧失对抗性,让法院轻松的判决返还房屋并承担200万的违约金,这种配合他人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这也是让人不理解的;第六,法院从立案,到判决,再到执行完毕,经历了四个月,法院的判决执行速度也是惊人的,都是在**公司蒙在鼓里不知情的情况下快速完成的,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配合刘**办案速度也是让人“肃然起敬”的。

说到此处,鲁某显得更加激动,“刘**说我没有支付他的购房款,那么他怎么无缘无故的同意将房产过户给我,也将房屋交付给我?更何况,涉案房产交易价巨大,我要是签订合同后没有支付一分钱购房款,刘**为何不向公安机关报警告我合同诈骗?”

“这就是一场骗局,我现在也明白了当初为啥丁**一再坚持让其丈母娘作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注册地址由他指定的放在他的产权所在地,原来是丁**和刘**早就设下圈套,为后面的诉讼,并让法院缺席审理提供一切便利条件。试想一下,如果自己的财产被人侵占,谁都是拼命的保护,而丁**却是心甘情愿配合他人搞自己的财产,这可能吗?刘**与丁**利用法院缺席审理并迅速执行后取得房产,立即将房屋虚假过户给曾**,曾**将房屋也快速的虚假抵押给第三人黄某,从这一系列的行为来看,这不是骗局还是啥?”

中院再审   认为法院继续掩盖事实真相

记者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获知,**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做出(2014)鄂民申字第0057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武汉中院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日做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再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并判决刘**向**公司返还购房款741万元。

**公司的股东向记者反映,武汉中院仍在掩盖事实真相,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支付了购房款。在房屋买卖中,**公司是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支付购房款的,以房抵债的事实,在房屋办理过户的时候得到刘**的认可,而且以房抵债的法律事实,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和中介公司的律师都参与并知晓该事实。关于丁*8刘**邱**曾**合伙设计骗局骗其财产,**公司已向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报警,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受理,并对以房抵债办理房屋过户的参与人都进行了问,中介公司业务员范**和中介公司的律师公安机关都对当时的房产付款是通过以房抵债的形式进行支付购房款的方式进行了事实复原,这一法律事实,**公司已经多次申请和要求武汉中院向公安机关调取问笔录,但奇怪的是,武汉中院敷衍去了一趟公安机关,就是调取了一份刑事立案证明,却未调取公安机关对中介公司业务员范**和中介公司律师问笔录。从而掩盖了本案的法律事实,错误认定**公司未支付购房款,仍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

记者为了复原事实真相,来到武汉**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找到了当时承办房产过户的范**和律师廖高红,在征求二人同意后记者开始了采访。

范**向记者证实,当时鲁某说有一套房子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就参加了刘**丁**鲁某鲁某之子等人多次在**大厦30楼办公室及盘龙城商讨过户的会议,当时房产交易额巨大,就邀请了中介公司的律师廖**参与。当时鲁某说房屋价格已经确定好,只需要我们协助过户就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鲁某刘*8丁**说是以房抵债,不存在支付方式,我就将购房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全部划掉。公安机关也曾经找到我,我也是和公安机关这么说的,你们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去核实这个情况。

中介公司的律师廖**的说法也和范**基本一致。

由于*8公司仍不服武汉中院再审的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诉,目前案件正处于审理之中。

公安立案   主犯丁*被抓另一主犯未归案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得知:该案已经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已经对丁**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检察院也批捕了,但同案嫌疑犯刘**却逍遥法外未归案。

“这个案子本身来看,是丁**和刘**设好的局,骗取我们**公司的房产,但公安机关仅对丁**采取了刑事措施,不对刘**邱**等人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就是导致案件久立不破的最终原因,现在案件历经十月之久,刘**等人仍未归案,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也没有任何进展,办案效率低下。”当事人称。

记者来到黄陂分局进行了采访,承办案件的警官向记者反映,没有直接对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因为有更好的侦查手段对刘**等人采取了措施,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公安机关也是在积极的办理,不存在拖延办案。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有误公安应追逃主犯

针对上述案件,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友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梅新和律师,他认为:

第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少剀公司是否支付了购房款?而本案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是以房抵债的方式冲抵购房款,这是法院应查明的法律事实。这一法律事实,可以通过问当时的以房抵债办理过户的知情人进行核实。由于是再审案件,说明原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在再审程序中法院更应该注重并重新审查案件的相关法律事实,但法院基于某种原因,在当事人已经提出相关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和线索时,法院置之不理的审理方式,并未查明该部分的案件事实,有失偏妥;

第二,少剀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并对涉案的知情人进行了问,**公司申请武汉中院调取中介公司范**中介公司律师廖**等人的问笔录,证实当时以房抵债的事实原貌,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法院仅仅调取刑事立案证明,却未调取申请人申请的证据材料,武汉中院的做法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属于影响判决结果的决定性证据,法院未调取,就会做出错误的判决,不仅丧失了司法公信力,还可能构成枉法裁判;

第三,关于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应当追逃刘**,并对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从案件的法律事实来看,丁**从以房抵债的建议到策划成立公司再到刘**起诉**公司,再利用丁**设局的法定代表人指定自己的房屋产权为公司注册地址等行为,给刘**起诉**公司,导致案件缺席审理提供了一切便利,并对大股东和**公司隐瞒诉讼事实,积极配合刘**快速审理的诉讼活动,刘**得手房产后即将房产过户给曾**,曾**再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这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系人为策划设计,且这一系列行为丁**一人无法完成,再加上刘**是本案最大的受益人,综合这些法律事实和行为均可认定刘**参与其中,系与丁**相互配合完成,故刘**也系本案的主犯,公安机关理应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其抓捕归案。

本案扑朔迷离,事实真相到底何时揭开?**公司2000多万的经济损失如何寻回?公安机关如何维护公司财产利益?湖北高院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如何维护司法公信力?我们将拭目以待,本报将会持续关注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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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青
  • 执业律所:
    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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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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