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国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辩护词
来源:刘卫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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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本法庭,为其辩护。
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赞同公诉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部xx所作公诉意见,认为公诉书对案件事实的指控是属实的,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是准确的。辩护人对公诉人起诉书上的认定和指控没有不同意见。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部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
、被告人部xx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及行政处分,系临时起意而实施犯罪。案发当日部xx与于xx、田xx等三人一起喝酒。部xx刚刚找到一份新工作(在某单位当保安)第二天即可上岗,因此格外兴奋,三人喝了近两捆啤酒,部xx系酒后临时起意从而实施了抢劫行为。另外,案发时部xx身上带有1000元钱现金,这一点也可以表明,其事先并无明确的犯罪意图。
2
、被告人部xx主观恶性较小,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手段较为轻微。抢劫过程中,被告人部xx见受害人张xx钱包中有张身份证,于是就将身份证连同钱包一起归还给了张xx。这表明被告人部xx良心未泯,经过教育改造是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
3
、认罪态度好。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部xx的表现,表明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他在今天在法庭上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部xx虽构成犯罪,但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的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谢谢。
此致

xx
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刘卫国
200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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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英雄山路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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