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律师亲办案例
劝酒事小,失命是大
来源:高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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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关键词:交通事故 酒驾入刑 民事赔偿

中国的酒桌文化由来已久,在餐桌上为了助兴,总会极力劝酒,似乎只有这样才能助长兴致。现今社会,劝酒已然成为既有成效的社交手段。有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酒桌上一提,吃吃喝喝后便烟消云散。酒桌文化如此兴盛,酒后驾车问题似乎无可避免。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显露无疑。

数据说话

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2010年,全国查处醉驾达8.7万起。

2009年1-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2009年8月15日以来全国查处酒后驾车行动中,短短12天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5765起,其中“醉酒驾车”违法案件占到总数的15.1%。
2008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约18371人死亡,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

20115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数据显示,酒驾入刑后,5年来涉酒交通事故明显下降。拿湖北来说,2011年,湖北省因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176起,死亡110人,受伤200人;2015年,这三个数字分别降至114起65人122人,降幅均达60%左右。虽然有所下降,但酒驾事故仍屡禁不止。抛开醉酒司机本人的原因,劝酒者也是“功不可没”。

餐桌上劝酒者极力劝酒,被劝者盛情难却频频被灌,散席后独自开车回不幸造成交通事故。酒驾者承担事故责任是一定的,那劝酒者需要承担吗?关于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大争议。

看案例

2012年6月,刘某电话邀请大学同学曾某任某吴某三人一起去某包厢吃火锅,途中刘某买了一瓶高浓度白酒。在吃喝的过程中曾某偶遇自己朋友彭某,便去彭某包厢喝酒聊天。其间吴某有事先行离开。后曾某又回到刘某任某的包厢中聚餐。宴席结束后曾某出现醉酒反应,走路摇晃。刘某提出送曾某回遭到拒绝。告别后曾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案发后曾某父亲以侵权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刘某任某吴某彭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饮酒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任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期间未尽到劝阻义务。宴席结束后明知曾某神志不清,深度醉酒,驾车具有极大地危险性却不能阻止或护送曾某回,具有主观过错。特别是刘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却未尽到充分的提醒和关照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对较大的责任。而被告吴某和彭某对宴会结束后的情形不能预见和劝阻,但两者在于曾某饮酒期间未尽到劝阻义务而是积极劝酒。故仍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死者本人承担70%的责任。四被告对损害后果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内部分割上通过协商一致,刘某14%,任某7%吴某4%,彭某5%的责任比例。

劝酒涉及到情谊行为,当事人基于聚餐饮酒相互之间形成了某种特定的关系,并对这种关系产生了合理的信赖。相信朋友之间会尽到合理的照顾注意义务,不会存在人身危险。如果明知一方醉酒却不加以劝阻,散席后让其独自回,此时就违反了照顾义务。具有过错,就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酒后驾车具有极大地危险性,尤其在醉酒的状态下,连自身的平稳都掌握不好,怎么去掌握好一辆车?身为朋友,在餐桌上不是一味地劝酒来显示感情好,若由此酿成悲剧,再好的感情也宛如白纸,一捅就破。真正感情好的人在酒桌上会劝诫,少喝点,就会安全一点。还是那句老话,今天就是生命,是你唯一能珍惜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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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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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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