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春红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赠小三无效,假离婚期间的赠予有效
来源:叶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浏览量:539

婚姻期间男方将财产赠予情人无效,假离婚期间的赠予有效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例】2012520日男性曹某(化名)给情人赵某(化名)买了一套商品房90万,2012525日领取了房产证,20121010日又通过银行卡转账10万元致赵某。20133月曹某的妻子张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返还财产100万元。赵某认为张某和曹某不是已经离婚,请求法院调取曹某和张某的的婚姻状况的民政记录。法院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大致显示曹某与张某于2012109日在上海市浦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后双方于2013229日在上海市浦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复婚)登记。张某和曹某都证明双方是“假离婚”,并提供假离婚协议。

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继承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1张某与曹某是否系夫妻关系,张某是否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 2曹某与赵某是否存在财产赠与关系,张某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受赠与的财产依据是否充分。3,如果张某的诉请合法,是否都应当获得支持。

首先,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经登记成立。2013229日张某与曹某复婚登记。具有夫妻关系的适格主体资格。可以以原告起诉。

其次,曹某给情人赵某买房花费90万元和转账10万元。双方没有其他经济和交易往来。在庭审中赵某提供借条复印件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主张不是赠予关系。因没有真正的款项存取或资金来往关系证明未获得支持。没有形成对价,一方给于另一方的财物无疑属于赠予性质。

最后,曹某2012520日赠予赵某90万元时,张某和曹某尚处于婚姻状态(2012109日离婚),婚姻期间,曹某赠与赵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张某的同意赠与赵某价值90万元的财产,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曹某非为夫妻共同生活,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赵某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中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张某有权追回曹某无权处分给陈娟的财产。

对于曹某于20121010日转账10万元给赵某的行为,是在2012109日离婚之后,复婚之前的行为。曹某的赠与行为是有权行使行为,对于属于自己的财产具有支配权。不属于曹某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张某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无权主张返还。

中国没有“假离婚”之说,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假离婚”不受法律保护。

叶春红律师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有因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处分行为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处分行为之分。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赠予显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已经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无效,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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