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除了答辩状中所陈述的观点外,再补充几点:
一、原告所主张的返还保修金的金额过高,应当扣除维修费、赔偿款等费用。
由于原告的施工问题导致被告需要对房屋进行维修,而维修的义务在于原告,且该笔费用原本就应当是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的,因为原告的违约而不及时进行维修导致被告必须要请第三方进行维修这本身就是被告的直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其次,因为无法维修或因为房屋瑕疵而产生的对业主赔偿的费用也是由于原告的过错所导致,也应相应扣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墙改费、散水费应暂停支付。
墙改费和散水费按照政策是应当可以申请退回的费用,但是这需要施工单位的协助,提供相关资料,而原告却迟迟不予配合,导致原告无法申请退款,该笔费用是由于原告的不作为行为所导致的,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暂停支付,等原告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后被告会予以支付。
三、腻子刷白费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影响销售而进行的施工,属于维修费。
关于刚才原告所提到的腻子刷白费的问题,我们认为,之所以要进行该项施工,是因为原告承建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空鼓、裂缝等,虽然进行维修弥补,但导致墙面到处都是补丁,影响销售,所以才进行刷白施工,因此,该笔费用也是由于原告的问题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四、质保金应当是在房屋质量有保证的情况下才予以返还的费用,而原告施工的房屋一直存在质量问题。
虽然合同约定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14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但是该约定其实是含有隐形条件的,即在这期间内应当没有质量问题或已经维修完毕,而原告所承包建造的房屋一直问题不断,因此,该笔费用目前不需要支付,也不存在违约。相反,若维修完毕后产生的维修费高于保修金的,被告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额外的损失。
五、被告的通知并未超过保修期。
关于原告所提到的2015年8月14日之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质保期的问题。我们认为,质量问题是在质保期内所出现的,且已经通知了原告,但是由于原告的问题没有进行维修,所以这些质量瑕疵也就一直没有解决。
六、总包配合费应当在原告积极履行其催讨权利后再向被告主张。
总包配合费是由分包单位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因此,对于哪些单位已经交了,哪些单位还没有交,被告方并不清楚。且原告应当积极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分包单位催讨该笔费用,在催讨不到后再向被告主张,而不能直接就向被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