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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使被帮工人受伤的法律处理
来源:吴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量:1131

【案情】车主王某驾车外出,路遇李某,李某请求搭车,王某同意。期间,李某见王某开车很累,遂提出由其代驾(李某有驾照),王某同意。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李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要求李某对其受伤予以赔偿,李某以其为帮工人为由,予以拒绝。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帮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作为被帮工人,所受伤害应自担其责,李某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帮工人,致人损害,依法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而且,本案中,受害人和被帮工人是同一主体的,李某也应基于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被第三人致害以及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独缺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的责任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变得无法可依。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还是可以作相应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负有赔偿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不是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与被帮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其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一般原则,帮工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再次,帮工行为的价值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一般不具有对价性,帮工行为的价值不足以使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无偿的劳动就可以借机损害被帮工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任意作为。最后,从公平角度上讲,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当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帮工人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违背公平原则。既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且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为什么责任承担的规定迥异?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法律不必苛求帮工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对王某所受伤害,李某应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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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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