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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确认的离婚协议未涉及抚养费,子女是否有权索要?
来源:刘萌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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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是父母或者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向未成年人支付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并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父母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并不以夫妻之间具有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为条件,子女在满足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时,即可向其父母主张抚养费。同时,因抚养费的支付并不具有可追溯性,子女在要求增加抚养费时,不得要求父母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进行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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