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无论重、特大交通事故还是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不得撤离现场,而必须等待交通警察来处理。这种处理模式严重制约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妨害了机动车通行和交通秩序。根据广大交通警察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已经,并参照国外先进做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改革。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有两种处理方式:
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前提有二:一是未造成人身伤亡,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无异议。
选择这种处置方式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成因存在争议,或者没有争议,但是认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处理更为适宜,则可以不即行撤离,但应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总之,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也可以不即行撤离现场,而迅速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