阑尾炎小手术开成植物人,赔偿五百多万也不多
作者:*律师
【案例】援引判决:2012年7月28日晚,王某某因为身体不适入住**一院普通外科。当日该院开具的住院许可证中记载:“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阑尾炎”。 “住院后的检查和治疗情况:入院后于2012.7.29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术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经就地抢救转入我科,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禁饮食,重症监护、心电监护、指脉氧监测、动态血压监测、东莨菪碱静脉控制肺水肿,及时吸痰、抗感染、维持内环境稳定,气压治疗防止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书面报病危、加强支持对症、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措施治疗,患者神志渐转为浅昏迷,有间断性高热,余生命体征平稳。”“出院诊断:1、心脏骤停后综合症;2、感染性休克;3、化脓性阑尾炎;4、重症肺炎;5、门静脉炎;6、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7、腹腔镜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后;8、气管切开术后。”
2012年9月27日和2013 **一院给王某某办理出院手续,并于同日将王某某转入解放军***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继续治疗。 “出院诊断:1、阑尾炎术后;1.1呼吸心跳骤停;1.2心肺复苏术后;1.3缺血缺氧性脑病;2、肺部感染;3、Ⅱ型糖尿病;4、泌尿系感染;5、气管切开术后;6、附睾炎(左侧);7、褥疮。”
2013年2月25日,王某某又住入**医院治疗,2013年8月5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经我院康复科检查诊断为:1、缺血缺氧性脑病;2、肺部感染;3、气管切开术后;4、继发性癫痫。
2013年8月26日,王某某以**一院医疗损害给其造成损失请求给予赔偿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组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损害责任评定的鉴定意见为:“1、**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王某某目前植物人生存状态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应为**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70%-80%)。2、被鉴定人王某某现评定为一级伤残。3、被鉴定人王某某现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因翻身一人不能完成故应为两人以上。4、评估王某某后续治疗费用依目前最低支出也应平均在220元/日(家属仍未放弃治疗)。” 分析还指出“就现有资料分析认定应为:王某某全麻后拔管过早造成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引起心跳呼吸停止,大夫错过复苏最佳时间,造成目前植物生存状态,王某某所患2-型糖尿病对心肺复苏迟缓起辅助因素”
法院最后判决医疗机构承担70%的责任,赔偿给原告王某某人民币3830059.36元(剔除已垫付、预付医疗费1823286.94元,实际应付2006772.42元)。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患者小小的一个阑尾炎手术搞成“植物人状态”,很是惋惜和愤慨。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医疗机构在给患者施行腹腔镜阑尾炎手术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植物人状态”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该医疗机构可能存在的过错,主要集中在麻醉全程。因为涉及到植物人状态的严重后果,一般与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导致的严重脑部缺氧有关具有紧密相关性。而麻醉是相关意外的重灾区之一。
麻醉前详细询问具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是否有感冒等相关病史而采取避免的措施,对于术中、术后发生的相关并发症和危险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检查很重要。
麻醉中可能导致反流、误吸,医方如果疏于观察和及时处置可以导致呼吸道堵塞、窒息和心跳骤停;吸入性肺炎严重的可以导致脑缺氧;支气管痉挛引起严重缺氧和CO2蓄积。若不即时予以解除,患者因不能进行有效通气,不仅发生血流动力学的变化,甚至发生心律失常和心跳骤停。
术后,麻醉撤除、术后观察、气管拔管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少麻醉意外均处于此阶段。术后气管拔管的时机很是重要。一般气管拔管的指征包括患者的意识清醒状态、生理反射(特别是吞咽反射)、四肢是否有力、呼吸道是否通畅、肺部呼吸音是否清晰等。气管拔管操作的不好也可以导致心跳呼吸骤停。时机选择不准确可以导致支气管痉挛、误吸导致窒息,呼吸机无力导致缺氧,导致心跳呼吸骤停等
根据鉴定资料鉴定机构最终认为“王某某全麻后拔管过早造成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引起心跳呼吸停止,大夫错过复苏最佳时间,造成目前植物生存状态,王某某所患2-型糖尿病对心肺复苏迟缓起辅助因素”,鉴定机构认为过错参与度在70%-80%。
律师还认为,对于阑尾炎这种简单手术,手术时间短,麻醉要求不高。特别是腹腔镜手术对于人体的损害较小。一般不至于发生这种严重的意外情况。术中发生心率过快的情况应该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实际上连系术后出现的突然休克症状。应该是一脉相承的。有理由怀疑休克是在手中即已经发生,对于血流学变化不大的情况没有引起医方的足够重视。术中是不是已经呼吸抑制反射引起?术中是不是已经存在缺氧状况?术后对于休克症状明显时处置不及时。尚没有完全纠正休克和排除休克原因时,气管拔管过早。术后未严密观察和跟进检查,突发心跳骤停时可能未及时发现后抢救,再插管耽误救治时间。导致脑部缺氧时间过长。而至植物人状态。如果当时未拔管,插管状态下的供氧持续,呼吸不至于抑制而导致严重的脑缺氧。对于休克病人来讲,病情复杂严重且容易反复,轻易拔管是对病人生命的不负责任。
同时,对于医院来讲,阑尾炎手术发生心脏骤停,脑缺氧导致植物人意外,很是罕见。医学上也是很复杂的东西。并非一元论(医疗过错)所能完全解释的通。和每个人的体质、所处的治疗时机、还有一些非医疗方面的因素。对于医院来讲1000个阑尾炎手术病人也未必能收回影响和成本。但是对于患者来说,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即便再多的钱也无法换回。
法院最后判决医疗机构承担70%的责任,尚显公平。
医疗有风险。医疗机构应当更多的的担当。国家医疗体制更多的平衡。减少医疗纠纷,创造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