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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人员知情能否否定手段的欺骗性?
来源:肖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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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A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但是作为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是法律上的拟制人,没有自然人的大脑与肢体,其意思的形成与表达必须通过法人中自然人的意志与行为表现出来。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都建立了专业的贷款审查制度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一般外部人员很难单独实施骗取贷款犯罪,而内部人员熟悉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运行程序以及操作规程,懂得各种金融工具的使用方法,也了解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纰漏,在内部人员的参与下,骗取贷款行为更容易得逞。因此,骗取贷款犯罪时常表现为里应外合的作案形式。在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知晓贷款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的情况下,该工作人员显然不存在受骗的问题,那么能否据此否定手段的欺骗性,认定金融机构不存在受骗情形呢?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根据是否具有发放贷款的决定权,将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划分为一般工作人员和具有决定权的工作人员(即贷款发放决策者)。在形式上,贷款发放决策者取得金融机构的授权,对是否发放贷款有最终决定权,且其作出的决定能够代表法人,具有对外效力。

在一般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情况下,无论其对于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知情不报,还是授意帮助贷款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作假,由于贷款发放决策者对贷款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并不知情,发放贷款的决定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在此情况下,一般工作人员知情并不能否定手段的欺骗性,贷款申请人还是构成骗取贷款罪,一般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在贷款发放决策者明知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仍然作出发放贷款决定的情况下,决策者显然不存在认识错误,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受骗?贷款申请人能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贷款发放决策者的认识和意志能代表金融机构,若决策者没有陷入认识错误,那么金融机构也没有认识错误,因而不存在被骗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决策者作出决定的利益归属进行考量:在决策者基于金融机构的利益作出放贷决定的情况下,如为完成放贷指标公司业绩等,金融机构不存在受骗问题,适用被害人自我答责原则,贷款申请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反之,如果决策者是基于私利,因为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利益输送,罔顾法人的利益发放贷款,决策者知情并不能否定手段的欺骗性,金融机构仍然受到欺骗,行为人依旧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如下:

一是金融机构有独立的意志,该意志与其目的紧密相连。法人独立意志这一问题关乎法人的本质,民法上存在三种代表性学说:否定说拟制说和实在说。否定说否定法人的存在。拟制说认为权力义务的主体应当以自然人为限,将法人比拟为自然人,在这种学说下,法人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必须有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才能进行民事活动。实在说认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既有权利能力又有行为能力,属于现实的社会实体。我国民法采用了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由实在说可以直接推导出的观点是——法人应当是独立的意志存在,这一意志区别于法人中自然人的意志,故而法人才能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也使得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成为可能。法人的意志乃与法人的目的紧密相连,意志的内容就是法人的目的,对于大部分金融机构来说,其目的在于通过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来获得自身利益的增长。

二是虽然作为法人的金融机构有独立意志,但法人毕竟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其行为必须通过自然人来实施。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贷款发放决策者的职务行为对法人来说是一种代理行为。由于法人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所以法人只能是决策者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但并不意味着决策者的行为都能归属于法人。决策者的行为之所以能为法人认可,是因为其行为符合法人秩序代表法人的利益,其在职务范围内为了法人的利益实施的行为,才能视为法人的行为,其中利益归属是区分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尺,也是刑法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重要标准,这一点民法和刑法是共通的。

虽然现代民法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采用外观主义的原则,即使法人代理人违背法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若第三人相信法人代理人作出的是法人的意思并与其交易,该交易的法律效力仍及于法人,但是这种情况仅适用于善意第三人

在外部人员与法人代理人相互勾结的情况下,交易安全不再是优先保护对象,法人无需再对其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人的意志与行为不再能代表法人。如果贷款申请人与贷款发放决策者相互勾结,决策者出于私利发放贷款,该决定不能代表金融机构的利益,其行为的后果必然不能由金融机构承担。此时,则应当将决策者的认识与金融机构的认识相剥离,在单位层面上,金融机构仍然被骗,即被贷款申请人和贷款发放决策人共同欺骗,贷款申请人仍然构成骗取贷款罪。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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