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伟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石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5
浏览量:468
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3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4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5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6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7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9日,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转自网络

以上内容由石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伟律师咨询。
石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620好评数8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世丰国际大厦5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石伟
  • 执业律所:
    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世丰国际大厦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