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丰律师亲办案例
生活随笔2
来源:郭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442

1、律师,要让语文昭示真实,要让语文有杀伤力,不要变成哼哼哈哈的学术。

2、1959年在印度召开了“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性地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他们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

3、人性的缺陷和德性的不健全,决定了官吏们是不能绝对信任的。权力具有疯狂的冲动,需要一种力量来限制和调节。因此,权力活动必须受某种规则的约束。以实在法的观点审视,这种规则首先是宪法。

4、律师的资本在于智慧和时间,如果无偿地利用了这二点,等于消耗了律师的全部。

5、先将不贪的官查岀,剩下的就简单多了。哈哈哈哈!

6、不要通过我给裁判者请客送礼,不要指望我托熟人打赢官司。最硬的“关系”是专业知识和人品!

7、人类科学技术还不能让时光倒流复原过去的事情,追求客观真实只是一种幻想。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的物质必然留下痕迹。收集与认定这些痕迹证据都是由人进行的,是客观事情的主观化。据此,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

8、

解决争执是程序法与实体法重要的目的之一。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能否发现真相。武断的命令或抛硬币也可以行之有效地用来解决许多争执。因此,调解制度、和解制度便应运而生。


9、人类社会是否进步,人们生活是否富足,与体制有关,但不一定仅与民主体制有关。或许只能这样描述:民主不一定是最好的,但绝不是最坏的。没有理由肯定民主体制不可替代无以复加,民主,是人们相互妥协的,不致普遍反对的,目前更为优越的体制。昔日唐朝李氏天下的繁华,曾令人类臣服,如今美国的民主,也确是富甲全球。什么样的体制最好呢?西方的马克思没有给出答案,东方的鲁迅也没能骂岀个结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人类从未停止过探索,𤍥熙嚷嚷,前扑后继,与世俱进,一路坎坷,步向适合人的生活。总之,这段说说,似乎废话连篇,等于没说。

10、一般认为,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支配权。但是债权人废止自己的债权、放弃债权等,债权人所行使的处分权,本质为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合同法》第105条规定的“债的免除”,承认了这种行为与物权放弃行为一样,依据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生效。

11、

依法治国,法律服务进社区。似乎现在才想起。同样的口号听上十遍,一点都不觉得新鲜。依我看,在中国最需要普法的地方是:中南海!


12、有人借集体联名的方式影响法院的判决甚至将人出罪或者入罪,这是用假民主的方式践踏法律与人权。首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其次,集体联名的意见并没有上升为法律,不能代替法律;再次,完全可以认为,在这群联名者之外,可能还有更多的民众持相反的意见。

13、

司法审判是权利的最后保障,如果这个天秤倾斜,历史和现实均证实了遭殃的是无助的老百姓,无论将老百姓尊为“主人”还是降为“子民”的时代都是如此。


14、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就是少得不能再少的权利,但是,还有很多迟迟不兑现。法治社会中,法无禁止即自由,不需要兑现。

15、善良,是最好的法律。

16、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效合同,在他们之间等于法律。

17、问题总在法律之外。生活永远比法律更加精彩。

18、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

19、好的社会必定有好的法律。法律里面有大利益,根本不用打擦边球。

20、真理是在辩论中发现的。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

21、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而不是行为人获得利益。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对于受害人而言没有任何差异。因此,有些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规定不同的条件,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疑问!

22、总是有人认为,法律无多余的文字,这只是一种理想。如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釆伐.....违反国家规定的釆伐行为,不可能是合法的采伐;反之亦然。那么,在这样的条文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是必须,那么“非法”就是多余的。“非法”是必须的,“违反国家规定”就是多余的。

23、无罪推定不仅与刑事被告人有关,实际上与任何人都有关,任何人都被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己经成为受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制度。己经成为衡量诉讼制度民主和文明的一项标准。

24、法官的判决并非纸上判决,应该代表着良心与正义,法槌落下,那声音,是内心在跳。

25、长期以来,我国证据制度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把客观真实、事实求是作为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与民主法治的进程,不断凸显程序的功能和价值。随着程序法治原则的确立,法律真实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不讲程序、不依法办事,只讲客观真实的弊端,已为人们所认识。

26、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其客观要素为“杀人“。所以,希望他人死亡而拜神求佛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所以如此,不是因为该行为人愚昧无知,愚昧无知不是无罪的理由,而是因为该行为不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然而,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本案往往得出杀人未遂荒谬的结论。

27、我国刑法理论上常见的说法是“故意、过失支配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导致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例如,行为人本想用砒霜杀人,但使用了砂糖。通说认为,该行为成立杀人未遂。但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无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认定犯罪应该从客观到主观,而非相反!

28、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法律标准。既然是构成要件,就表明是成立犯罪的最低要求。所以,不能在最低要求之外另提出限制条件。如盗窃必须是秘密地、抢夺必须是趁人不备地、寻衅滋事必须是寻求精神刺激地、猥亵必须是性交以外的、诈骗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地等等没有法律根据的观点。

29、过失,一个较低回避可能性的主观状态可以跨过入罪的门槛,故意,一个高回避可能性的主观状态当然也可以跨过入罪的门槛。所以,故意与过失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因而是一种位阶关系。那些将故意与过失对立的观点值得检讨。

30、甲为了非法占有商店的西服,而假装试穿西服,然后向营业员声称照镜子,待营业员接待其他顾客时,逃之夭夭。甲取得西服的手段主要是“骗“还是“偷“呢?这是难以回答的问题。其实,是交付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31、辩论,是语言的升华。唱歌,无非是装腔说话,语言的又一种美妙的表达。

32、曾经白日一梦:神说我聪慧。醒来不信。但想想不信神该是一种罪过。于是我开始辩论,寻找经验性的材料。原来,发现自己的不足并以此作为寻求真理的动力,是痛苦并不容易的。

33、

辩论,是在一个多人参与的对话(讨论)中发展和权衡正理由和反理由,以获得一个决定。真理不是存在于孤立的个人心中,而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和对话中。


34、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

35、法律不断演变却从未达成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收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剔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只有当法律停滞不前时,它才会达成完全一致。___霍姆斯

36、“窃取“了他人的财物的,成立盗窃。这里的盗窃,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将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转移至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占有之下的行为。盗窃以转移占有为必要。转移占有的行为,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进行,即便是公然实施,也包括在内。所以将盗窃预定为“秘密地“观点是有疑问。

37、医疗行为的探索性本身就包含着患者对危险的接受,任何人也不能理直气壮地否认这一点

38、对检察官指控表达言论的被告人,美国的哈伦法官写道:“一个人的粗话,却有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在这个拥有众多人口和高度分化的社会,

39、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

40、在道德上不允许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是被允许的。所以,在法律领域,被允许的并非都是高尚的。

41、法律人应该像哲学一样思考,但像农夫般说话,使自己的语言让人们不加思索地便能够理解。

42、

最好的法律文本是出色的文学作品,它们用精确合适的词语模塑出一种世界经验,并帮助我们通过同样精确得富有美学意义的语言模式,把人类的共同生活调控到有秩序的轨道上。(德)亚图-考夫曼


43、

辩论,是语言的一种升华。


44、真正的律师用阴谋赢官司并不光彩。暂时赢得一场,却输掉了一切,包括尊严。

45、法律是为人更好的生活而存在的。

46、法律规定+绝食=中国律师的辩护权。可怜的杨金柱律师!可怜的中国律师!可怜的危险的中国律师业!

47、语言中并非字字真理。所以,理解字面含义并不意味着理解了法律的真实含义。解释者应当知道,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并不是立法本身得出的,而是解释者得出的。所以解释者应当反思自己的解释方法与观念,而不是一味地批评法律,将查找法律的漏洞当作完成了自己的法学使命。

48、律师如何在法庭上应对和抗争,真是一门艺术。

49、在刑事案件中,在目前的中国,律师可以过小日子,却不能有大作为。作为律师执业核心价值的刑事辩护,似乎还没有呈现出新时代的曙光。但是,“月亮,在它看上去最为残破的时候,依旧勾勒出一轮满月的影子“

50、法律,是代代相继的经验,是人类生生不息的最杰出的智慧。---张明楷

51、很多人知道很多,没有人知道全部。法学太浩瀚了。

52、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否则即使法院做出了判决,人们也不相信。如今人们信访不信法就能证明。

53、一年总要办二三十件案子,却还有很多时候坐着,腰痛就是证明,久坐的原因。不习惯站着看书,所以痛也坐着,因为书中有太多太多的趣味。坐着,看书,能使心里健康,却伤了肌体,难两全。痛并着快乐。腹中草莽,再健壮又有何用呢!

54、标准的人民陪审员:一动不动、一言不发、一脸严肃、一无所知。

55、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宽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所以有认识没意志,有意志没认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哦!

56、只有自己是正义的,才能认识正义的事情,做正义的事情。

57、中国律师是一种遗憾的学术和职业,其实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好,至少在民主的将来。尽管我不知道,民主与死亡哪一天会先到。

58、一般人对律师的看法是一个矛盾的混合物,尊敬和蔑视二者兼有。人们在遇到困难时要向律师求教,但与此同时,人们又冷嘲热讽地鄙视他们。

59、法律只是权利的宣言,不能实现的“权利“比没有更坏。

60、司法是权利的最后保障,真正的判决并非纸上判决,而是内心,法捶落下,那声音,其实是内心在跳!

61、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62、棘手的案件,可能涎生伟大的法官,也可能涎生邪 恶的先例。

63、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

64、律师,名气与优秀,还真不是一回事,有时甚至差得很远。但是,无论律师自己,还是众人,清醒者不多。

65、

律师应当具备二点:一是过硬的知识!二是善良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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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丰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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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丰
  • 执业律所:
    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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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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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7*********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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