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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需注意的法定无罪、罪轻事由
来源:肖翠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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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法律不认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    2法律规定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自诉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七条,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 1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    2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3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4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十条,在国外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

罪轻的法定理由   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 1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    2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    3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    4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      5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    6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1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累犯。    2实践中公诉人要求酌定从重处罚的还有:    (1) 拒不退赃或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    (2) 拒不如实坦白供述罪行的;    (3)惯犯相对于偶犯;    (4) 教唆犯相对于被教唆犯;    (5)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构成累犯)相对于初犯;    (6)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相对于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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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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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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