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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来源:刘志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量:74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5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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