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双方签字时成立,在完成协议离婚后生效。因此,附以登记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要件有:1、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2、已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协议不能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即使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须满足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因为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条件。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那么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