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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条件和效力
来源:张嘉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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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采狭义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是合同的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失;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债务人违约使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赔偿损失债务,系当然发生,但可由当事人协商赔偿损失额,亦可诉请法院裁判。

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有两种,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二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

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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