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晨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才是正当防卫
来源:张嘉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量:195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紧迫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是个外延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并非一切不法侵害都可以引起正当防卫,因此,界定对哪些不法侵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不法侵害的概念

对不法侵害的界定,是我们判断正当防卫行为的出发点,涉及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意外事件紧急避险过失犯罪等情形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的判定。

我国刑法学界对不法侵害的界定,普遍持“主观不法说”和“客观不法说”,其争议点在于:作为防卫起因的危害行为是否以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为必要。笔者认为,法律设置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在紧迫情况下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受到法律保护的缺憾。如强调侵害人的主观意思,势必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前,必须弄清不法侵害人主观意思及其责任能力如何,这在实践中显然是无法操作的。从法律的目的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客观不法说”是科学的,并且司法实践也证明了“主观不法说”不能正确有效地规范正当防卫行为。因此,所谓不法侵害,就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应由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来判定惩罚不法侵害者。只有当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来不及诉诸法律,不防卫,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害时,才能正当防卫。

(二)不法侵害的几种特殊形式

1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实行正当防卫已达成了共识。

2意外事件中的不法侵害。对意外事件可否进行正当防卫,我国刑法学界也作了肯定的认可。

以上内容由张嘉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嘉晨律师咨询。
张嘉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51好评数2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30号东升大厦5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嘉晨
  • 执业律所:
    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7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宁夏-银川
  •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30号东升大厦5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