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来源:李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21
浏览量: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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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洋
  • 执业律所:
    辽宁(锦州)名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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