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责任主体 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8日,被告于某雇请的司机吴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沿S304省道自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临澧县合口镇大云村路段时,将乘坐摩托车摔倒受伤躺卧在车行道上的原告左腿碾压,原告受伤后急诊送医院急救治疗。该事故经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吴金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的登记车主为王某,但由被告于某实际占有、使用。
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代被告于凤香予以赔偿;三、不足部分由被告于凤香予以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综合当事人的过错及过错对事故发生造成的影响,确定原告李某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份额为20%,吴某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份额为80%。被告中国财产保险临澧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 000元总计120 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李某的损失先行予以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代被告于某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吴某系被告于某聘请的司机,吴金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于某承担。
【简要评析】
上述案例涉及多个知识点,现整理如下:
一、机动车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占有车主不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际车主。
机动车属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仅为对抗要件。意思就是这辆车我卖给你,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辆车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但仅交付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应由实际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人顺序
答:应由交强险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侵权人依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交强险由国家设立并强制实施,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应当优先适用;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属于投保人为了避免高额的赔偿风险而投保的机动车险种,其功能在于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应优先于侵权人赔偿。因此,实践中是由交强险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侵权人依次赔偿,
三、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只有在雇员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由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都由雇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