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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破产债权申报
来源:刘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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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知道如何来申报债权,不知道如何准备债权申报资料,致使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申报人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可,造成申报人(债权人)自身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失。现笔者结合实务工作经验,就破产债权申报中的重要事项作简要说明:
(一)向谁申报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进入破产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同时,会同时制定破产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规定,无论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清算程序还是和解程序,债权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三)申报期限
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
1.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2.未按期申报,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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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斯亮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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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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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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